一是全体公民义务: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坚决抵制民族歧视、民族隔阂言行,主动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二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各级各部门义务: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重要工作部署,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扶持政策,开展常态化宣传教育;三是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义务:结合行业特点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保障各族职工平等权益,助力民族地区发展和民族群众就业;四是学校义务: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常态化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培育青少年共同体意识。
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