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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评审命名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

索取码:H0822023012        发布时间:2023-03-14 17: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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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教育实践基地评审命名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评审命名工作,我委起草了《长春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评审命名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网站(网址:mw.changchun.gov.cn/,点击“部门动态”栏目,浏览《办法》文本并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70484995@qq.com

3.传真电话:0431-88775185

4.通信地址:长春市南环城路3066号,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处收,邮编:13002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310日。

 

            

                  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3217                 

 

 

长春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教育实践基地评审命名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我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评审命名工作,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管理,促进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文件要求,参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第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春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是由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评审命名,具有宣传教育功能,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四个与共”“五个认同”的共同体理念深入人心、促进民族团结、展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和社会影响的单位或场所。主要包括:

(一)文物博物类,包括各类博物馆(院)、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迹等;

(二)革命纪念类,包括纪念地、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旧居等;

(三)旅游文教类,包括在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并有宣传展示平台的旅游景区(点)、学校、街道、社区及文化站等;

(四)其他具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内涵的场所。

第三条 长春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紧扣“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民族团结精神,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入交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宣传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深化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宣传教育,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二章 推荐申报

第四条 长春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评审命名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面向基层、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长春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突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功能,在促进民族团结、密切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和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能体现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历史和各族人民共同建设幸福长春的历程;

(三)有利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有利于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有利于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四)具备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活动的实物、资料、场地或配套设施,有可供参观的展室、展馆或其他场所,或者是具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功能的网上展厅;

(五)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有规范的布展和解说,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能够确保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常态化开展;

(六)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完整的工作档案;

(七)符合建筑、消防、疫情防控等相关安全标准和要求,具备符合要求的安全保障设施,有严格的消防安全保障机制和应急预案,无安全隐患问题。

第六条 长春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推荐申报程序为:

    符合长春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条件的场所,由该场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民族工作部门申报,由该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公示后,经辖区人民政府同意,向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择优推荐。

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驻长单位所属场所,按属地管理原则,征求所在县(区)、开发区民族工作部门推荐意见后,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并向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申报。

驻长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所属单位申报场所由所属政治部门审核后,并征求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民族工作部门推荐意见后向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申报。

第七条 申报长春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需提交下列材料:

    1.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工作经验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理环境、历史背景、占地面积及主要建筑设施等),建设、管理和发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实践功能等方面的情况,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实践活动情况,反映单位全景、主要设施和陈列物品的图片,建筑、消防、疫情防控相关安全证明材料等;

2.《长春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推荐审批表》。

第三章 评审命名

第八条 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对申报对象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和命名:

(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组织开展实地调研、听取汇报、查阅申报材料等方式进行评审;

(三)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综合评审;

(四)对通过评审的场所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经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审定通过;

(六)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颁发命名决定,公布长春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名单。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九条 凡推荐申报全省、全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的,必须从长春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中推荐。

第十条 长春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有计划地对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建立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长春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要不断充实宣传教育内容,丰富宣传教育手段,运用融媒体形式,开展“互联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行动,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增强宣传教育效果,通过线上演播、沉浸式体验、互动体验等方式不断提升宣传教育功能,不断提高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实践的社会化、人文化、数字化水平

第十二条 长春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应当对大、中、小学校集体、现役军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给予免票参观等优惠待遇。有条件的教育实践基地,应当逐步在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族工作部门负责辖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的推荐和定期检查、指导工作,支持教育实践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推动教育实践基地之间的交流合作,指导教育实践基地开展宣传教育实践活动,提高教育实践基地的影响力。

各县(市)区、开发区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予以适当经费补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 已命名的长春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不能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实践职能或者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撤销其命名。

  对发生涉及民族因素影响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件的教育实践基地,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命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完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