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尊重回族的风俗习惯,满足回族群众的要求,根据省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参照外省市管理经验,经研究决定可自愿预留墓位,预留墓位不得转让、转卖。根据有关政策,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副厅级以上干部、革命烈士、对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等可享受相关的殡葬待遇。
预留条件:
1、 民族成分是回、维吾尔、东乡、保安、撒拉、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哈萨克、乌孜别克十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十个少数民族;
2、年龄在70岁以上(含70岁);
3、 携带预留人户口及身份证原件;
4、预留款按现行价格收取预留金;
5、 如有特殊预留情况可与殡葬服务站协商;
6、符合以上条件者与殡葬服务站签订预留协商协议。